4.1 一般规定


4.1.1 高度与层数

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-2010
7.1.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  1 一般情况下,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.1.2的规定。

表7.1.2  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(m)

表7.1.2 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(m)

注: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,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,
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;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/2高度处;
2 室内外高差大于0.6m时,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,但增加量应少于1.0m;
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,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;不应采用底部框架-抗震墙砌体房屋;
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。

      2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,总高度应比表7.1.2的规定降低3m,层数相应减少一层;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,还应再减少一层。
    注: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.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%以上;其中,开间不大于4.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%且开间大于4.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%以上为横墙很少。
      3 6、7度时,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,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,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.1.2的规定采用。
     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,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%时,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,总高度应减少3m;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,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。
《砌体结构设计规范》GB 50003-2011
10.1.2 本章适用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10.1.2的规定。

表10.1.2  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(m)

表10.1.2  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(m)

注: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,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,
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;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/2高度处;
       2 室内外高差大于0.6m时,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,但增加量应少于1.0m;
       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,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;不应采用底部框架-抗震墙砌体房屋。

      2 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,总高度应比表10.1.2中的规定降低3m,层数相应减少一层;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,还应再减少一层;
    注: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.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%以上;其中,开间不大于4.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%且开间大于4.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%以上为横墙很少。
     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、7度时,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,当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,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10.1.2中的规定采用;
      4 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的砌体房屋,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%时,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屋减少一层,总高度应减少3m;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,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。
《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》JGJ 137-2001
5.1.4 多孔砖房屋总高度及层数不应超过表5.1.4的规定。医院、学校等横墙较少的多孔砖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.1.4的规定降低3m,层数相应减少一层;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。

表5.1.4  房屋总高度(m)及层数限值

表5.1.4  房屋总高度(m)及层数限值

注:房屋总高度指自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,半地下室宜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,
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较好的半地下室,可从室外地面算起。

4.1.2 横墙间距

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-2010
7.1.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,不应超过表7.1.5的要求:

表7.1.5  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(m)

表7.1.5 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(m)

注:1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,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,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;
       2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时,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。 

《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》JGJ 137-2001
5.1.5 多层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,不应超过表5.1.5的要求:

表5.1.5  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(m)

表5.1.5 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(m)
注:1 厚度为190mm的抗震横墙,最大横墙间距应为表中数值减3m;
 2 9度设防时,表中数值不适用于厚度为190mm的抗震横墙。

4.1.3 截面抗剪强度设计值

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-2010
7.2.6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,应按下式确定:

ƒvE=ζNƒv      (7.2.6)

式中:ƒvE——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;
            ƒv——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;
           ζN——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,应按表7.2.6采用。

表7.2.6  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

表7.2.6  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

《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》JGJ 137-2001
5.2.10 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,应按下式计算:

ƒvE=ζNƒv      (5.2.10)

式中:ƒvE——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(MPa);
            ƒv——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(MPa),应按本规范表3.0.3采用;
            ζN——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,应按表5.2.10采用。

表5.2.10  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

表5.2.10  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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